發佈日期:2026/04/21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如果民眾出售的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也就是俗稱的「舊制房屋」),要記得依規定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並在報稅時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賣舊制房屋時,計算所得的方式其實不難,就是用「賣掉的價格」,扣掉當初買進的成本,再減去買房、裝修或轉手過程中花的相關費用(例如仲介費、契稅等),剩下的金額就是房屋的交易所得,必須併入辦理過戶那一年的綜合所得一起課稅。
如果是房屋和土地一起賣,但當初或出售時沒有把房子、土地價格分開,或只分開其中一邊,則要用整體買賣價差,扣掉必要費用後,再依照「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的比例,去分算出屬於房屋的損益。
舉例來說,甲先生在114年以2,500萬元賣掉一間房地產,這間房子是在100年用1,500萬元買的,而且買賣契約都沒有分開房屋與土地價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是12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是480萬元,另外還支付了仲介費、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共150萬元。
計算後可得,整體交易利潤為850萬元(2,500萬-1,500萬-150萬),其中房屋占比為120/(120+480)=20%,因此房屋的交易所得為170萬元,這筆金額要併入114年度的綜合所得課稅。
國稅局也提醒,民眾出售舊制房屋時,一定要誠實計算所得並申報;若對計算方式或課稅有疑問,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直接向所在地國稅局詢問,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好房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