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6/03/18 
記者林耀文
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或資產傳承,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負擔。須注意日後子女若出售該受贈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取得成本認定與買賣取得的房地成本,將會有頗大差異。
在當前國內高房價的環境下,不少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或資產傳承,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負擔。稅務專家提醒,日後子女若出售該受贈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取得成本認定與買賣取得的房地成本,將會有頗大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稅務專家舉例說明,陳小姐於111年1月1日與其母合資以新臺幣800萬元購入A房地,所有權持分各1/2,同年6月1日受贈取得陳母A房地1/2持分,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200萬元。
陳小姐因財務周轉考量於114年7月1日出售A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將自己購入取得房地價額400萬元,加計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5.5%(持有期間111年6月1日至114年7月1日),調整後受贈房地價值211萬元(200萬元×105.5%),計算取得成本為611萬元(出價取得400萬元+受贈取得211萬元),而非與其母合資購入A房地的價額800萬元為取得成本,認定成本與買賣成本差距接近200萬元!
資料來源:地產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