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5/10/03 
記者莊智勝
彰化一名蔡姓地政士控告,陳女於113年2月委託他訂立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委任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但事後卻積欠他設定抵押權代辦費7500元、抵押權設定規費8290元、聲請地籍圖謄本120元、聲請登記簿謄本160元,共計1萬6070元,因此提告求償;未料陳女拒付,還反告蔡男要求給付10萬元。彰化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陳女之訴,判陳女應給付蔡男1萬607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男從事地政士工作,113年2月間受陳女委託,訂立委任書、契約書等,依照契約書內容,抵押權設定、銀行貸款費用及相關地政士執行費用,均由陳女負擔,但陳女積欠1萬6070元未給付,經屢次索討未果,只好提出告訴請求陳女支付。
但陳女駁斥,交屋當天蔡男有告知是「買清的」,不用付任何費用,且雙方有履約保證,事後房子漏水,蔡男都不聞不問;陳女還否認積欠抵押權代辦費、抵押權設定規費、聲請地籍圖謄本費用、聲請登記簿謄本費用,認為這些他本人去又不用花錢,履約保證是保障雙方交易安全,她的「買方總價款」是968萬元結清,所有稅金、代書費、仲介費都是賣方抵充繳付,請求駁回蔡男之訴。
此外,陳女還反訴控告蔡男,表示蔡男當初稱新春期間買房有紅包禮、可以折10萬,所以她才火速下斡旋,但事後卻沒有收到紅包禮,倘若活動已經結束,蔡男也應該告知,因此請求蔡男給付她10萬元。
針對此一部分,蔡男解釋,確實有告知陳女新春期間買房有10萬元紅包禮,就是房屋原價折10萬,本來開價1058萬,就是從1048萬元談起,而陳女簽約時已是農曆1月18日、過了新春期間,建商活動已經結束,他還有去幫陳女求情,最後成交價是968萬,已與當初開價有90萬落差,因此請求駁回陳女之訴。
彰化地院法官審酌,雙方契約書確實明定上述費用均由買方、即陳女負擔,而陳女認定的「買清的」屬片面認知,不能憑採,因此判陳應支付蔡男1萬6070元;另10萬元紅包禮一事,係建設公司招徠客戶之行銷手段,並未說明紅包禮具體內容、亦未說明給付方式,且陳女確實以低於開價90萬元之價格成交,難認為其與蔡男間尚有10萬元之債權存在,因此駁回陳女請求。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