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退土地增值稅?超過這個期限直接出局

發佈日期:2025/07/08  文/記者張瀞勻
自用住宅換屋節稅,條件可不馬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表示自己在2年內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然而戶籍卻在重購後超過2年才遷入,想了解是否仍可申請退還原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對此,稅務局明確指出,戶籍遷入逾期者,不得退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同時符合幾項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必須設有戶籍於該地,且該住宅不得有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這些條件是認定土地為「自用住宅」的基本門檻,一旦不符,將影響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的資格。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有重購自用住宅行為,且新購土地的公告地價高於原出售土地地價者,得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部分已繳的土地增值稅,退稅金額上限以補足新購土地價差為原則。

然而,民眾若在重購土地移轉登記後遲遲未完成戶籍遷入,甚至超過2年才將戶籍設於新購土地上,就不符合法規中「2年內完成遷入並使用為自住」的規定,自然也無法享有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權益。

稅務局提醒,換屋民眾若欲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務必要注意時程與戶籍登記的同步進行,切勿因疏忽錯過關鍵期限。特別是近年來有不少民眾在處理不動產買賣與遷籍事宜時,未能同步完成相關登記,導致退稅申請權益受限,事後往往只能自嘆「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民眾若對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換屋退稅流程等仍有疑問,建議主動洽詢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上地方稅務局官網查詢相關規定,以免因誤解規範而損及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