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出租)廠房合約沒到期如何賠償?

一、提前解除租賃合約的情形

廠房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約,收回全部出租廠房或者部分出租廠房:(1)廠房租賃合約到期,廠房出租人按合約收回租賃標的物;(2)合約未到期,出租方另有需求,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廠房(3)廠房承租人因廠區不敷使用,或無力承租,不能物盡其用的;(4)廠房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廠房損壞,改變廠房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況下,不允許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約,出租人可以起訴到該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調解或者判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提前解除租賃(出租)合約該如何賠償?

租賃合約中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約能否繼續履行。當合約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約才能解除。

至於租賃合約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如果租賃合約未對此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約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金額應按2個月租金計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金額以應以一個約租金計付。

注意事項: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約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賃合約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約後房主預先收取2~3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麼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把自己的標的物和相關附屬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押金。從這個角度講,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約,只要租賃標的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

除非雙方在租賃合約中明確約定,任一方違約解除合約,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額。

如果租賃合約中有違約責任賠償的就按照違約責任上進行賠償,如果沒有違約責任那麼看是否能夠繼續履行,如果不能繼續履行就要確定賠償金額,可以是以承租方損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