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5/07/23 
記者黃翊婷
駕駛阿哲(化名)去年9月間開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一處路口,因未禮讓行人遭舉發,挨罰6000元;他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行人都在騎樓躲雨,車子左轉時行人才緩步走向斑馬線,他並非故意不禮讓。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經檢視採證影片之後,沒有採信阿哲的說詞,最終裁定駁回。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去年9月間開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與南平路的路口,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遭警方舉發,事後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哲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天晚上下著雨,事發路口設有施工圍欄,行人都在騎樓躲雨,他的車子在綠燈時左轉,已經很靠近斑馬線了,行人才從騎樓緩步走向斑馬線,他根本無法立刻停車,並非故意不禮讓,因此,他覺得自己的行為不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在採證影片中,可見阿哲的車輛行駛至路口並開始左轉時,行人穿越道上已經有2名行人正在行走,當時雙方之間沒有任何遮蔽或視線障礙,也未見行人有意讓阿哲優先通過,從現場整體情況看來,阿哲並非無法察覺行人的存在。
法官接著說道,然而阿哲卻沒有任何暫停的動作,就逕自開車穿越行人穿越道,足見他對於這項違規行為,至少具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最終沒有採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