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在於:兩者稅率都是20%,申報方式卻不同——建商首次移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計稅」,地主合建分回後出售則是「分開計稅」。差一個字,差480萬元:中區國稅局曾查獲一家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的公司地主,把4,300萬元房地交易所得併入營業所得,與營業虧損2,900萬元互抵後只繳280萬元稅;國稅局認定應分開計稅,核定所得3,800萬元、稅額760萬元,補稅480萬元。另外,財政部2026年修訂申報作業要點,都更換起造人、新建商接手爛尾樓等「非起造人但實際興建」者,提出證明後也可適用20%合併計稅。
本文目錄
一、看懂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率
二、獨特切角①:同樣20%,合併計稅vs分開計稅
三、獨特切角②:地主合建的「5年時鐘」
四、延伸研究:建商買回土地、爛尾樓接手的最新解釋
五、名詞解釋
六、地主與建商的檢查清單
七、FAQ
八、一句話結論
詠騰工商觀點與免責聲明
一、看懂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率
結論:一般公司買賣房地依持有期間分開計稅;特定開發交易維持20%。
境內營利事業稅率

維持20%的特定交易(分開計稅)
● 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持有期間5年以下。
●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日起5年內完成並銷售。
● 營利事業參與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5年內。
建商首次移轉的定義
依房地合一申報作業要點,是指營利事業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財政部說明,這屬於供給不動產市場的生產性營業活動,所以不適用分開計稅,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二、獨特切角①:同樣20%,合併計稅vs分開計稅
核心判斷:合併計稅的房地所得可以和公司其他營業所得、虧損一起計算;分開計稅則不行。公司本業若有虧損,報錯方式的差距可能是數百萬元。
兩種申報方式

中區國稅局查核案例

依中區國稅局說明之案例整理;土地漲價總數額為0。
為什麼會報錯?
公司地主看到「20%」,以為和建商一樣可以併入營業所得;但地主不是起造人,屬於「自有土地合建」而不是「建商首次移轉」,必須分開計稅。
三、獨特切角②:地主合建的「5年時鐘」
核心判斷:地主合建能適用20%,前提是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合建從規劃、申請建照到完工往往要數年,地主在簽約時就要先算好時間。
時間怎麼算

個人與營利事業持有期間稅率不同;實際適用以國稅局認定為準。
誰最需要注意
● 近年才買地、打算找建商合建的地主:5年內若無法完成並銷售,稅率可能回到35%甚至45%(短期持有時)。
● 整合多筆土地的合建案:土地取得日期不同,各筆的5年期限也不同。
● 預期工期較長的案子:都更或大型開發,建議另評估都更危老的20%規定。
四、延伸研究:建商買回土地、爛尾樓接手的最新解釋
高雄國稅局:建商買回合建分售土地
甲建設公司為起造人,與地主採合建分售。完工後,甲公司向地主買回原合建分售房屋的坐落基地,再連同房屋一起出售。高雄國稅局認定:房屋是甲公司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登記取得,土地是坐落基地,整筆交易所得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課稅,不適用持有期間差別稅率。對處理餘屋的建商而言,這是重要的實務解釋。
財政部2026年修訂:非起造人但實際興建

這項修訂讓都更與爛尾樓接手案,不會因為起造人名義問題被課到短期重稅,有助於推動停滯的開發案。
五種開發相關交易一次比較

五、名詞解釋

六、地主與建商的檢查清單

三種情境推演

以上為一般情境說明,非個案稅務意見。
七、FAQ

八、一句話結論
建商首次出售和地主合建都是20%,但一個合併計稅、一個分開計稅——報錯可能補稅數百萬元;地主還要盯緊土地取得後5年內完成並銷售的時鐘。
詠騰工商觀點
合建、分售、分屋、買回土地、接手停滯案件,表面上都是「賣房子」,稅務結構卻完全不同。真正該在簽約前就確認的,是交易身分、起造人安排與時程。給地主:評估合建前,先算清楚土地取得日到完工銷售的時間,並比較直接出售、合建、都更危老的稅負與收益差異。給建商:土地整合、合建條件與餘屋處理,都和稅務結構連動,建議與會計師同步規劃。詠騰工商團隊熟悉桃園及北部土地市場,可協助地主評估土地價值、合建或出售方案,並媒合建商與開發需求。詠騰工商團隊(曾先生)
洽詢電話:0981-681-379
免責聲明:本文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與中區國稅局說明,以及經濟日報等公開報導整理,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稅務建議。個案適用依交易主體、取得時間、契約內容、起造人與登記情形判斷,請洽會計師或國稅局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