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幫朋友整理房產移轉的案子,發現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很多父母想說,反正以後房子都要給小孩,現在直接用「贈與」的方式最乾脆。但他們往往漏掉了一個最痛的關鍵——土地增值稅(土增稅)。
很多人以為,只要房子是自己在住、戶籍也設在裡面,不管我是「賣」給小孩還是「送」給小孩,都應該能享受 10% 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你也這樣想,那真的大錯特錯。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最近就頻頻提醒,法律上對於「優惠稅率」的定義非常死板,它只限於「出售(有償移轉)」。
「贈與是無償行為,不是買賣。法律不給予無償行為自住優惠,是因為政府認為你既然是白送的,代表你財力雄厚,不需要這項節稅福利。」
講白了,政府的邏輯很簡單:自住優惠是為了減輕一般民眾「換屋」的負擔,但如果你是「贈與」,這在法律眼光裡屬於「資產配置」,不在保護範圍內。所以,哪怕你的房子住了三十年,只要你寫的是贈與,稅率就是 20% 起跳,最高甚至到 40%,直接讓你多掏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給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