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甲君在 2021 年買了 A 房自住。2022 年底,他看中了 B 房,覺得更有潛力,於是買了下來。到了 2023 年中,他因為資金需求,把還沒住熱的 B 房給賣了。甲君覺得,既然我在 A 房有設籍,在 B 房也有設籍,這應該算重購自住吧?我要退 B 房的房地合一稅!
結果:國稅局駁回。
理由:
稅局認為,甲君在出售 B 房的時候,他其實已經擁有 A 房可以居住。法律上的「重購退稅」是為了避免你因為換屋而沒地方住,或是負擔過重。但甲君的情況更像是投資行為,因為他本來就有 A 房,賣掉 B 房並不會導致他「居無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