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親眼見過的案例。陳先生的爸爸在民國 105 年買了一間 1,500 萬的公寓,108 年贈與給陳先生,當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現值合計只有 400 萬。111 年陳先生因為急需創業資金,以 1,300 萬賠售(相較於爸爸買的價格虧了 200 萬)。
陳先生以為他虧損 200 萬不用繳稅。
但稅局的算式是:1,300 萬 (售價) - 400 萬 (取得成本) = 900 萬 (利得)。
再扣掉持有超過兩年未滿五年的 35% 稅率,陳先生竟然要繳交超過 300 萬的稅。這就是典型的「賠了夫人又折兵」。
解方:
在贈與前,應評估是否採用「逐年贈與現金」讓小孩自己買房,或者是透過「附有負擔之贈與」(例如連同貸款一起贈與),才能有效拉高取得成本,避免未來被課重稅。